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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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民防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
      徵物資。
  二、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品名、
      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三、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四、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用機關
      報到。
  前項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列明執行徵用、徵購之程序,以利執行。
  二、第二項訂明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之訂定依據,以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