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
徵物資。
二、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品名、
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三、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四、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用機關
報到。
前項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列明執行徵用、徵購之程序,以利執行。
二、第二項訂明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之訂定依據,以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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