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
  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