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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 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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