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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財團法人會計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立法理由〕
規範財團法人會計之記帳本位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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