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該法第二十四條第
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茲為使外交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編製上開資料有法令規定可茲遵循,爰擬具
本準則,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遵循之依據。(第二條
)
三、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應包括之項目。(第三條
)
四、財團法人會計之記帳本位幣。(第四條)
五、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並明定財務報表原則上採兩期對
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經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第五條)
六、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內容。(第六條)
七、財團法人收支餘絀表之內容。(第七條)
八、財團法人淨值變動表之內容。(第八條)
九、財團法人現金流量表之內容。(第九條)
十、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應揭露之附註或附表內容。(第十條)
十一、本準則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