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者,應於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 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訂定情形,故於本條明定其應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