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者,應於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
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訂定情形,故於本條明定其應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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