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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退職酬勞金由縣政府年度預算內公務人員退休金項下支給之,以退職人 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予一個 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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