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
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
;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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