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71
人,瀏覽人次:
94505998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第十三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