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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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