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公費待遇: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
    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
    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三、訓練費用:已發給費用之全部數額,及專用裝備、器材、耗材依實際
    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數額。
軍事校院軍費生退學、軍事校院及預備學校軍費生輔導轉學,再就讀軍事
學校或預備學校,於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賠償義務人
除依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賠償原申請免予賠償或分期賠償之未到期金額
。
第一項賠償數額之計算,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得折抵常
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機構支應
之訓練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免計賠償金額之範圍非僅限於第二項之規定,爰將第三項之「
    前項賠償金額」修正為「第一項賠償數額」,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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