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民防總隊由直轄市及市縣警察局編組之,指揮監督各民防任務隊(院)
  (站)及管制運用各防護團。負責執行全般消極性民防勤務。其編組區
  分如左:
  一、總隊長由警察局長兼任。
  二、副總隊長由市縣民政、建設、工務、教育、衛生、社會等有關局(
      科)長兼任。
  三、總隊附由警察局主管民防業務副局長兼任。
  四、祕書由警察局民防科(課)長兼任。
  五、顧問由總隊視需要設置七至三十二人聘請有關人士擔任。
  民防總隊綜合性業務由警察局民防科(課)辦理,其他一般業務,仍由
  各業務相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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