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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學員、學生(以下簡稱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 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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