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養修護時,應注意左列規定:
一、依據裝備保修性質,應先經所屬支援之保修機構檢查,可自修之裝
備不得超階段後送修理,但各級保修機構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較高
級保修機構之支援。
二、各級保修機構若發現裝備使用不當或缺乏預防保養,因而導致損壞
裝備之事實,應向有關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糾正。
三、各級保修單位對同類型裝備因所需零附件無法即時獲得,又因任務
急需使用,經權責主官核定者,可作拆併。
四、已確定為無效裝備可以作為零附件供應者予以拆零納補支援修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