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執行保養修護時,應注意左列規定:
  一、依據裝備保修性質,應先經所屬支援之保修機構檢查,可自修之裝
      備不得超階段後送修理,但各級保修機構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較高
      級保修機構之支援。
  二、各級保修機構若發現裝備使用不當或缺乏預防保養,因而導致損壞
      裝備之事實,應向有關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糾正。
  三、各級保修單位對同類型裝備因所需零附件無法即時獲得,又因任務
      急需使用,經權責主官核定者,可作拆併。
  四、已確定為無效裝備可以作為零附件供應者予以拆零納補支援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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