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港口管制時間規定如左:
  一、國際商港、國內商港、漁港原則二十四小時開放,需要管制時,其
      管制時間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公告之。
  二、緊急狀況時得隨時實行緊急管制,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
      行動受港口管制單位之管制。實行緊急管制關閉網門時,由港口管
      制單位協調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之。
  三、港口管制演習期間,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動受港口管
      制單位之管制。
  四、特定港口進出管制時間,得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視實際需要,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變更之。
  五、各港嚴禁漁船、筏、舢舨在港內及航道上捕魚或撈捕水產等或在商
      (軍)港內及航道上停留或錨泊。
      違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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