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 形,並以公文函送本部。
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要求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故於本條明定其實施情形提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