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 108100105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為
強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監督與管理,並協助特
定非公務機關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之缺漏,以適時進行修正,提升其資通
安全防護能量,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明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
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為訂
定前揭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遵行事項,爰擬具「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
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規定。(第二條)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提出方式。(第三條)
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出方式。(第四條)
五、受稽核機關之擇選及其考量因素、稽核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
    五條)
六、稽核之通知及期程調整規定。(第六條)
七、受稽核機關之配合事項。(第七條)
八、稽核小組之組成及利益迴避與保密義務之規定。(第八條)
九、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及交付時程。(第九條)
十、改善報告之提出方式及時程。(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