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
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
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
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
年制。爰參考現行本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規範財
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至少應包括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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