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
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
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使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財
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有所依循,爰擬具「財政部主管財團法
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計十四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之遵循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循本準則辦理
。(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應遵循之依據。(第三條)
四、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至少應包括之項目。(第
四條)
五、財團法人財務報告之定義、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明定主要報表應經財
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財
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
編製。(第五條)
六、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及流動(或非流動)資產、負債與淨值之
內容。(第六條至第九條)
七、財團法人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之內容及現金流量表之編製方式(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八、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應揭露之附註內容。(第十三條)
九、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