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章漏稅案件處理時限如左:
  一、受理:一天。
  二、稽查:受理後十五日內查報完竣。但遇有左列情事時得簽報本機關
      首長核准展延之:
  (一)蒐集資料費時者。
  (二)會同其他機關調查者。
  (三)重大案件籌設專案小組辦理者。
  (四)其他原因費時者。
  三、審理:
  (一)簡易及行為罰案件應於分案後十日內審結。
  (二)有違法證物之案件,應於分案後兩個月內審結。
  (三)證件繁多,案情複雜,牽涉較廣之案件,得專案簽報本機關首長
        核准,指派高級人員成立專案小組審理,於分案後四個月內審結
        。
  (四)前三目所定時限,如因該案事證尚欠明確,須繼續查證或囑託其
        他機關調查者,得扣除查證、調查期間計算;如因特殊原因未能
        依限審結時,應簽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
  四、補稅:
  (一)審理單位應於涉嫌違章人申辯核定後五日內或通知申辯期限屆滿
        後五日內通知業務單位補稅。
  (二)業務單位接到通知後,應於十日內發單補徵,並於補稅繳納期限
        屆滿後五日內,將繳納情形通知審理單位。
  五、移罰:無須補繳稅款者,於申辯核定後或申辯期限屆滿後七日內辦
      理。須補徵稅款者,於補徵稅額確定後七日內辦理。但所得稅法第
      一一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應從其規定辦理。
  六、抗告或答辯:抗告依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答辯應於收到抗告狀副本
      後,依法院指定期限提出答辯。如法院未指定者,應於七日內提出
      。
  七、罰鍰執行:於罰鍰確定後由配合執行單位隨時聯繫法院辦理。
  八、罰鍰劃解:於收到罰鍰後編製財務罰鍰處理月報表,分別劃解。
  九、發還違章憑證:於法院裁定確定後十日內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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