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
取百分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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