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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生產事業購置國產產業機械防治污染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當年度,係指機械、設備交貨之年度。 本辦法所稱交貨,購置國外機械、設備者,以運抵我國輸入口岸為準, 購置國產機械、設備者,以運抵生產事業工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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