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組織種類: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
七、有限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法人統一編號、住
    所、居所、出資額、出資種類及責任類型。
八、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九、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
    或勞務者,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
    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併含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
    該會員帳號。
非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申請稅籍登記時,其依前項
第一款規定應登記之名稱,除應表明總機構名稱外,尚須附記其為分支機
構之明確字樣。另外國公司之分支機構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
特取名稱之前。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九款,按營業稅法第三十條之一規
    定,稅籍登記事項由財政部定之。鑑於營業人利用自行或他人網路平
    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
    甚為普遍,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
    ,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爰定明營業人稅籍
    登記,應登記有無從事網路銷售,且如係自行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
    應用程式( 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登記其網域名
    稱及網路位址;其係利用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
    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併同登記其向各業者申請加入賣
    家之各該會員帳號。
二、第二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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