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
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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