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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 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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