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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 消滅之證明及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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