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
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
還:
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
    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列為本條(不分項),內容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追溯減徵退還貨物稅之申請期限已屆期,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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