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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皮革原料貨物稅稽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70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進口生皮之完稅價格,應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總價格加計百分 之十五。 國內產製生皮之完稅價格就每月平均售價減除原納稅款之數,再加計百 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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