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皮革原料貨物稅稽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70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進口生皮之完稅價格,應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總價格加計百分
  之十五。
  國內產製生皮之完稅價格就每月平均售價減除原納稅款之數,再加計百
  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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