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
    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
    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
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項規定判斷之。
第一項規定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由財政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考量第二項規定之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
    稅率或稅制之態樣繁多,且相關資訊未必對外公開,宜就個案事實判
    斷,爰修正第三項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範疇,不包括第二
    項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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