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以下簡稱證明書)。
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
換發。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並依相關法規規
定處理;已發給者,由本部通知其限期繳回,並辦理公告撤銷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因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證明書補、換發及撤銷說明,爰
    明定其簡稱。
二、增列第二項: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變更(實務上案例多為
    變更姓名)時,有申請證明書補發或換發之需求,爰參考持國外專科
    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之文字
    體例,增訂證明書之申請補、換發程序。
三、增列第三項:
    (一)資格撤銷事項原訂定於本要點第七點,因涉及家庭教育專業人
          員資格事項,爰提升於本辦法予以明定。
    (二)按實務上已發給證明書者,若於嗣後發現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
          有虛偽不實,則不論其是否於期限內繳回證明書,本部均會辦
          理公告撤銷之,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
          明書及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作業要點第十點之法
          制體例,爰增列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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