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
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立法理由〕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證書名稱說明如下:
(一)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之證書名稱:
1.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
2.中等學校輔導科。
3.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及教育部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臺教師(
二)字第一0八00五九四四二 B號令修正發布之中華民國教
師專業素養指引 -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規定,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之證書名稱:中等學校輔導教師。
二、將歷年來之證書及新證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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