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者,應依本部指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本部提出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為了解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 形爰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之時間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