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 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之任期。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出缺之遞補方式;本會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言 行有偏頗、不實或其他不適當行為者,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 未改善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