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
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之任期。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出缺之遞補方式;本會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言
    行有偏頗、不實或其他不適當行為者,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
    未改善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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