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應以現有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申請設立原住民專
班,或衡酌現有師資、教學設備、空間或相關資源,申請設立跨院、所、
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專班。
前項原住民專班,以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為限。
〔立法理由〕 一、原住民學生除藉由一般入學管道升讀大專校院外,為配合原住民族委
員會之原住民族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政策,依現行實務學校得設原住民
專班,經由單獨招生之管道進入大專校院,提供原住民學生有別於一
般系所之教育環境,並以文化傳承為取向,期許原住民專班學生在學
系課程之外,亦能接受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教育,並以「強化原住民學
生就業職能」或「學校即部落」之專業教育為方向。因其仍屬高等教
育範疇,為維持教學品質,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學校開設原住民專
班仍應有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為基礎。另學校亦得設跨院
、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專班,惟為避免過於浮濫影響學生
權益,爰第一項後段明定學校應考量學校師資相關資源條件,審慎評
估後再申請開設。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設立之原住民專班,因其招生對象係專
為原住民族身分學生並以推動原住民族教育而開設之專班,爰於第二
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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