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
二、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包括課程架構、科目名稱、學分數、對應之專業
素養、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核心內容。
三、師資:
包括教授教保專業課程之專(兼)任教師名單、各科目之任教師資、
學經歷及師資員額。
四、已具教保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曾修習部分教保專業課程之學
生,其抵免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相關規定或提供其修習之課
程內容。
五、學校無法開設完整教保專業課程者,並應檢具協助學生至他校教保相
關系科修習教保專業課程之配套方案及合作契約。但學生於本校修習
之學分數,至少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六、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專業期刊、教學設備及器材之清冊。
七、相關專業教室與其設施、設備及儀器清冊。
前項第一款學制班別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
規定,其實際招生人數應依當學年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各校各系科之招生
名額辦理,並進行培育。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之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各教育階段課綱以素養導向作為課程發展主軸,精進教
保專業課程之規劃,依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設
有教保相關系科者規劃教保專業課程,應符合附件各項專業素
養、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核心內容,爰修正第二款,增列教保
專業課程規劃應包括對應之專業素養、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核
心內容,並刪除現行條文之教學計畫。其中專業素養指一位教
保員勝任其幼兒教育與照顧工作,應具備之專門知識、教育專
業知能、實踐能力及專業態度,並依專業素養訂定專業素養指
標及課程核心內容。
(二)其餘內容未修正。
二、第二項為與修正條文第三條之用語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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