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
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
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遴選會業務。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
理。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六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所定僅適用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爰第一項至第三項均增訂相關
    文字,俾資明確。
二、校長遴選程序繁瑣且責任重大,為使校長遴選業務順利推動,於第一
    項後段明定增置執行秘書及執行秘書產生方式。
三、現行第二項有關遴選會之決議門檻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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