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依下列目標設立藝術才能班:
一、培育具有優異藝術才能之學生,施以專業性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
    展,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二、增進前款學生具備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
    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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