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 三、因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對 特殊教育學生之修業年限已有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四、現行國民補習教育,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辦理 ,且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國民補習教育之規定,業增訂於第 九章,第三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