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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之主席。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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