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臺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訂
  定之。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
  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財政部次長。
  三、經濟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行政院副秘書長。
  六、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七、臺北市政府秘書長。
  八、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九、其他經經濟部指派之人員。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工作辦理事項。
  三、關於臺北世界貿易中心之環境維護、清潔、安全等整體管理事項。
  四、關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之監督協洽事項。
  五、關於臺北世界貿易中心之國際貿易大樓之及國際觀光旅館營業收入
      之查核事項。
  六、關於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之經營及財務收支查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之主席。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執行秘書一
  至二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有關事務,均由經濟部派員調兼,或依規定
  聘用之。

  本會設管理組、財務組及行政組,分別辦理臺北世界貿易中心整體管理
  、有關單位營業暨財務收支查核及行政庶務等事項。

  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秘書、稽核、專員、技士、辦事員,由經濟部派
  員調兼,或依規定聘(僱)用專人擔任。

  本會設人事室,置人事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本會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十一條所定編組表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為便於管理業務,處理有關法律及技術等問題,得聘請顧問。

  本會設臺北國際會議中心(以下稱會議中心),負責會議中心之經營管
  理。置總經理一人,綜理會議中心事務;副總經理二人,襄助之。
  會議中心設推廣部、營運部及行政部,分別辦理會議中心推廣、營運及
  行政庶務等事項。
  會議中心置經理、副理、組長、稽核、管理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助理管理師、辦事員,由經濟部派員調兼,或依規定聘(僱)用專人擔
  任。
  會議中心設人事室,置人事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會議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四項及第五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十一條所定編組表員額內派充
  之。

  本會及會議中心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