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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
各分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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