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6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1200716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 條,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
制定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局為應
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七條規定,訂定「經濟部產業
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各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第二條)
三、各分局之掌理事項。(第三條)
四、各分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四條)
五、各分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五條)
六、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