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註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商標註冊案件,商標主管機關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程式完備者
  ,繕寫處理登記表,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請程式不完備者,以簡便行文
  表通知限期補正或更換,逾期不為補正或更換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其申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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