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案件,商標主管機關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程式完備者 ,繕寫處理登記表,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請程式不完備者,以簡便行文 表通知限期補正或更換,逾期不為補正或更換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其申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