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由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
    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立法理由〕
序文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用詞,其餘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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