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由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 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序文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用詞,其餘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