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紡織品計畫性配額重新核配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自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廠商左列之
  配額於重分配第一期得免重新核配:
  一、新設限類別之計畫性配額。
  二、輸美通籃類別叫停後改為個別限額類別之計畫性配額。
  廠商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長期(永久期)讓入或標購之
  配額,如扣除其讓出及依規定被收回部份,經紡拓會登記或有案可稽經
  查明屬實者,於重分配第一期得免重新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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