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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明列「大陸(CH INESE MAINLAND) 」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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