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凡列為被調查對象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營事業、民間廠商及運輸
  倉儲業者,均應按期自動據實申報,不得有拒絕、虛報或隱匿之行為。
  其接調查機關之抽(複)查。
  各調查機關執行抽(複)查時,應事前函知被調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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