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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 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太陽能熱水系統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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