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
相關文件,輸配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輸配電業;必要時,
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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