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故本條原條文刪 除,內容修正如修正條文。惟考量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重要,仍於第 五條、第六條予以規定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