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提高車勤服務品質之策劃。
  二、業務督導考核案件之擬訂。
  三、各項會報及民意機構彙辦案件。
  四、旅客投書案件之處理。
  五、各項旅遊資訊及旅遊合作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六、車地勤業務督導。
  七、服務競賽案件之處理。
  八、業務報告資料之彙編。
  九、業務處理要點之擬訂。
  十、業務檢討會議之籌辦與執行。
  十一、各項服務改進案件之處理。
  十二、業務經營及轉型計劃之擬訂。
  十三、車上供應飯盒分配車次之擬訂。
  十四、餐廳經營及飯盒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五、餐飲賣點之招租。
  十六、月台餐盒叫賣業務之籌辦。
  十七、各種專車飯盒之籌辦。
  十八、車上飯盒品質抽查及評鑑。
  十九、市場物價行情之調查。
  二十、各項產品之研發行銷。
  二十一、營業報表之審核及登記。
  二十二、各單位營收統計分析。
  二十三、餐廳、飯盒反映意見之處理。
  二十四、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規劃之擬訂。
  二十五、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管理考核之擬定。
  二十六、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及設備之規劃。
  二十七、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宣傳。
  二十八、台北站停車場業務考核改進。
  二十九、網際網路業務案之處理。
  三十、自動存物箱業務招租。
  三十一、郵局租用車站相關業務服務。
  三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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