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總局護士聘僱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具有高級護理職業學校以上畢業,經考試院護士考試及格、領有行政院
  衛生署頒發之護士證書,年在二十歲以上三十歲以內,有二年以上護理
  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思想純正,體格健全之女性得應護士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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