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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總局護士聘僱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具有高級護理職業學校以上畢業,經考試院護士考試及格、領有行政院 衛生署頒發之護士證書,年在二十歲以上三十歲以內,有二年以上護理 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思想純正,體格健全之女性得應護士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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