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僱用護士,其名額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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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聘僱管理悉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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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須先經公開測試及格始得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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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級護理職業學校以上畢業,經考試院護士考試及格、領有行政院
衛生署頒發之護士證書,年在二十歲以上三十歲以內,有二年以上護理
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思想純正,體格健全之女性得應護士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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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測試科目及格標準如左:
一、體格檢查:體格及格標準按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不及格者
不得參加筆試。
二、筆試及技能測驗:國父遺教、國文、英文、醫藥及護理常識、技能
測驗。
三、面試:分儀態、出身志趣、體格、語言四項。
四、及格標準:以笛試及技能測驗各科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視需要名
額擇優錄取。但其中有一科為零分或面試不及格仍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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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經測試及格,辦妥保證手續後先予實習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
予以正式僱用,不合格者即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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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之薪級如左:一高級護理學校以上畢業者比照電信人員薪級自卅九
級一00元起至十八級三七0元止。
二初級護理學校畢業者(限本要點施行前僱用之護士)比照電信人員薪
級算四十三級六0元起至二十二級二九0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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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僱用時,須訂定聘僱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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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報奉交通部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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